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执3363号
申请执行人:赣榆区青口镇新天地装饰材料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707MA1PC92E9E,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海路1号锦绣江南39号楼116号商铺。
经营者:**,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70074249496X8,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市民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赣榆区青口镇新天地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707民初2488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告知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律后果。
2.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3.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10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通过人民法院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另有一件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完毕。
5.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委托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2年12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8.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因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现场调查照片、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707民初2488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李 祥
审 判 员 陈 严
审 判 员 杨 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焦安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