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民初2488号
原告:赣榆区青口镇新天地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经营者:**,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传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赣榆区青口镇新天地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因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