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37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04月26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被执行人***,男,1991年09月21日生,汉族,住海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将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