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6财保146号
申请人马新中,男,197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东海县。
被申请人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4249496X8,住所地海州区市民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马新中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保全限额人民币42000元。申请人马新中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1932070000000431)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新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元。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40元,已由申请人马新中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