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706民初5148号
原告: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与被告**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欠款及违约金合计308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欠原告3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4月10日与原告协商后,以28000元制定还款计划并约定如未按还款计划约定的时间节点还款,被告承担违约金2800元。2019年4月13日,第一次还款期限届临,原告催要未果,2019年5月31日,第二次还款期限届临,被告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新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还款计划,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0日,被告**新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载明:“本人欠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8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还款计划:2019年4月13日归还人民币一万元整剩余壹万捌仟元于2019年6月前结清如本人未按以上还款节点按时还款,本人自愿承担欠款总额10%的违约金计2800元。”
庭审中原告陈述借款出借时间为2017年12月,给付被告现金,当时未出具借条,后被告未还款,于2019年4月在原告办公室出具了还款计划。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还款计划,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被告出具还款计划载明欠原告28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未按约还款,承担欠款总额10%的违约金2800元,现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28000元及违约金28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连云港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8000元及违约金2800元,合计308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由被告**新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将此款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国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审判员万路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