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夫诺达机械设备(烟台)有限公司

***、迈夫诺达机械设备(烟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612民初1404号
原告:***,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迈夫诺达机械设备(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武宁街道官庄四街2号。
法定代表人:盖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迈夫诺达机械设备(烟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迈夫诺达机械设备(烟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公司安排出差从2020年10月6日到2020年12月16日期间所有的出差报销,10月报销5142元、十一月报销6091元、十二月报销2739.65元,共计13972.65元;2、在原告维权过程中,由于公司盖伟总经理的威胁恐吓和侮辱,造成原告因担惊受怕无法睡眠,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抚慰金50万元;3、依据牟劳人仲案字(2021)第071号裁决书,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2月工资2703元,被告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支付,原告依法要求强制执行;4、依据牟劳人仲案字(2021)第071号裁决书,被告支付原告工作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1200元,被告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支付,原告依法要求强制执行;5、依据牟劳人仲案字(2021)第071号裁决书,被告支付原告工作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11875.86元,被告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支付,原告依法要求强制执行;6、依据牟劳人仲案字(2021)第071号裁决书,被告支付原告3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5190元,被告须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支付,原告依法要求强制执行;7、依据牟劳人仲案字(2021)第071号裁决书,被告此后按月支付原告竞业限制补偿金1703元每月直至5年支付条件消失,被告必须支付原告从劳动仲裁裁决时到人民法院判决时拖欠的保密和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以后按月支付,如不支付,原告依法要求强制执行;8、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9、请求对以上8个诉讼请求,法院在判决书内一一对应给予原告事实、证据、法律依据的书面答复,以便后期的上诉中维护原告所有的合法权益。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牟劳人仲案字(2021)第071号裁决书,因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出差期间的垫付款和被告恐吓威胁、侮辱应支付的精神损失费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所以依据民事纠纷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针对诉讼请求1,原告于2020年7月1日进入被告,公司职位为售后软件工程师,负责售前售后软件、电气技术支持、机械、电子装配、项目测试、调试、与国外对接等工作。原告于2020年7月1日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从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试用期限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试用期工资为底薪4200元,月奖金800元,总共5000元,试用期过后底薪为4500元,月奖金1000元,总共5500元。我被公司安排出差从2020年10月6日到2020年12月16日,一共连续出差没有任何休息的工作71天,我于2020年12月16日、18日、20日分别三次发邮件让我们售后部门经理刘玉伟和财务经理孔锋审批所有出差报销,即使我按公司正常程序审批,但是部门经理都恶意没有回复,于2020年12月21日,人事刘琳琳经理通知无理由辞退我时承诺依正常程序给予出差报销,有录音为证。为了继续取证,我当天给公司和同事们发了声明邮件“不服法国迈夫(烟台)无理由辞退,要求依法返还报销、工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而且第二天人事刘琳琳经理再次通过邮件回复承诺依正常程序给予报销。虽然公司连续给了2次承诺,但是至今没有依正常程序给予报销,至今没有给钱。劳动仲裁庭审中,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琳琳当场核对了所有报销凭证,并承认真实性,并承诺给予所有出差报销款。针对诉讼请求2,我在2020年12月21日被公司人事刘经理通知无理由辞退后,当晚对公司依据法律程序写了一封声明信表明,我都是依法提出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后期的信件中,公司盖伟总经理信中却威胁的回复:“十几年下来,都和黑社会的打过交道,不也是把那帮来公司闹事的人送进去了吗?”,她比黑社会都利害,我依法维护权益她都威胁我,因为她有钱有势,我不知道她会对我做出什么事,所以从那时以后,我一直非常非常害怕,彻夜难眠,严重影响了我的身体健康,如今我健康出现问题没有工作和收入,我没有钱治疗,使我的健康情况不断恶化,年龄大难找工作,有老人,有养老保险,有生活费等等生活压力更是让我没有钱治疗,我在仲裁中提到的10万元根本没有什么用,身体健康出现问题需要不断治疗维护,而且还有不断反复的问题,所以我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我精神抚慰金50万元。盖伟总经理还在信件中公开在同事面前发表侮辱我的言语“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在所有公司同事面前的恐吓威胁和羞辱,严重伤害了我的声誉,所以我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所以综合以上事实、事实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被告应依法履行法律责任,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0万元。
迈夫诺达机械设备(烟台)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因劳动争议纠纷已向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被告主张权益,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裁决,而本次诉讼,原告起诉状中明确系针对仲裁案件中不予处理的出差期间的垫付款和精神损失费按民事纠纷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提起的诉讼诉讼。对于诉讼请求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系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内容,原告可依据生效文书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庭审中已告知原告在本案中不予处理。针对第1项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20年9月、10月、11月、12月报销明细及凭证、2021年3月1日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证明其在仲裁案件庭审中已提交了报销凭证,其中2020年9月6598.70元(该费用已支付)、2020年10月5142元、2020年11月6091元、2020年12月2739.65元,尚欠10月-12月3个月的报销费用合计13972.65元,该3个月的报销明细与已报销的9月份明细格式一致,而其提交的往来邮件中亦可看出其曾向领导要求过报销。仲裁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报销凭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需要庭后与财务确认报销金额。针对第2项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其与公司领导和同事的往来邮件,主张2020年12月22日、2020年12月24日邮件内容中被告总经理盖伟言语威胁。其中2020年12月22日邮件的内容为“大家不要浪费时间了,你也没有资格去浪费公司员工的时间来读你的邮件,你需要和正常的人对话就对话吧,没有必要拉入那么多不相关的人进来吧,不是有句话叫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你自认为的那么优秀,那么诚信,从来不撒谎,你还愁找不到工作吗?何必在我们这里继续浪费时间?6个月试用期,公司就是发现你不符合公司的用人标准,不想用你了,哪点有问题?就是过了一年了,公司也可以炒了你啊,就和你有可能还炒了公司一样。其它的,该怎么按照流程处理就行了啊。公司十几年了,你这种人还是头一个,试用期中结束都不行了,你觉得你的行为正常吗?所以你才会在客户那里那样说话吧?请你该找谁找谁,不要打扰其它人,公司不会怕你的,十几年下来,都和黑社会的打过交道,不也是把那帮来公司闹事的人送进去了吗?所以请你不要浪费你自己的和大家的时间,该干嘛干嘛去吧。”2020年12月24日邮件内容“刘经理你好,在前封信,盖伟盖经理讲:十几年下来,都和黑社会的打过交道,不也是把那帮来公司闹事的人送进去了吗?,她比黑社会都厉害,我依法维护权益她都威胁我,因为她有钱有势,我不知道他会对我做出什么事,所有这几天我非常非常害怕,彻夜难眠,严重影响了我的身体健康,所以在我第一封信的基础上,再添加一条如下:由于盖伟盖经理的恐吓言语,造成我目前现在极度恐慌无法睡眠,依法要求精神补偿10万元”。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除提及的上述邮件中的言语威胁外没有其他造成其所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的情形,但称其一直处于担惊受怕中。关于精神抚慰金50万元的数额如何计算,原告表示其没钱治疗,健康情况不断恶化,睡不着觉,身体健康出现问题,需要不断的治疗、维护,还有不断反复的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质证的权利,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报销明细及凭证,主张被告尚欠10月-12月3个月的报销费用13972.65元,被告在双方仲裁案件庭审中已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次诉讼其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的报销费用13972.65元予以支持。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主张由于被告盖伟总经理的威胁恐吓和侮辱造成其担惊受怕,无法睡眠,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50万元。第一,原告仅向本院提交了往来邮件,并明确表示无其他造成其所主张精神抚慰金的情形,但该邮件的内容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情形,亦无法证明对其造成的影响;第二,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50万元的数额,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综上,原告主张的第2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诉讼请求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系劳动争议案件仲裁裁决内容,原告可依据生效文书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庭审中已告知原告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迈夫诺达机械设备(烟台)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0年10月至12月出差报销费用13972.65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40元,减半收取计4470元,由原告***负担4348元,由被告迈夫诺达机械设备(烟台)有限公司负担1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继宝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