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4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迈夫诺达机械设备(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的牟劳人仲案字(2021)第071号裁决书,于2022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迈夫诺达机械设备(烟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40.00元的冻结及解除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史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