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夫诺达机械设备(烟台)有限公司

***、迈夫诺达机械设备(烟台)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4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迈夫诺达机械设备(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牟劳人仲案字(2021)第071号裁决书,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迈夫诺达机械设备(烟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2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德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史展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