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夫诺达机械设备(烟台)有限公司

烟台新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迈夫诺达机械设备(烟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保519号 申请人:烟台新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迈夫诺达机械设备(烟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新衢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迈夫诺达机械设备(烟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612民初327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内容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迈夫诺达机械设备(烟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1937.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迈夫诺达机械设备(烟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71937.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