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丽丽与迈夫诺达机械设备(烟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6-27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13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机械设备(烟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械设备(烟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莱劳人仲案字(2015)第831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