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22民初1660号
原告:湖北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园艺大道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维,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54年12月17日出生,住红安县,
原告湖北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后,原告湖北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波
审判员*霞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