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181执2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4月10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执行人:湖北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园艺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75103228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86813.39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87元、执行费5702元;由被执行人湖北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93406.7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43元、执行费280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履行赔偿款193406.7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1543元、执行费2801元,合计197750.70元,关于被执行人湖北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1181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水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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