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7129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文,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朝阳路23号(老杏花乡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熊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中华,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丰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朱 晨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丽婷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