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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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11573号
原告: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565897310F。
法定代表人:陈和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隆,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南滨街道阁巷新区东三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82924442Y。
法定代表人:池微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瑞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孙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