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淳安县千岛湖天宫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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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2559号
原告: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565897310F。
法定代表人:陈和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隆,公司员工。
被告:淳安县千岛湖天宫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排岭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7L642835249。
法定代表人:郑兆会。
原告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县千岛湖天宫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淳安县千岛湖天宫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元(按小额诉讼收取),由原告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金生
二O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戴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