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

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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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4执19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565897310F。
法定代表人:陈和宝。
被执行人:***,男,1993年5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文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324民特1753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2750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91.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向全国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根据调查结果,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2022年8月2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执行款12750元,逾期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91.25元未履行。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24执19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季章期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