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2584号
原告: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镇东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融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康泰路82号2幢1层。
原告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融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2.50元,减半收取计381.25元,由原告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