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24民初6359号
原告: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市富特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雪山路景山勤奋组团1幢1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富特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喜来登电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