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与杭州伊普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08民初996号
原告: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国南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253926338N。
法定代表人:单立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腾、许宇超,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伊普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南环路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21061698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伊普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77945元,并支付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腾、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7日,杭州利有电力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新装400KVA箱变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一份,载明甲方将新装400KVA箱变工程发包给乙方承包施工,预算价为319592元,设备按预算定价不变,电缆价格按施工当月浙江省信息价执行,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竣工后双方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双方同意以预算书为基础,对工程承包费进行协商,因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变动较大、主要设备和材料调价等原因而影响前述工程承包费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开具联系单作为调整结算的依据;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十天内,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70%,计223700元,余款在工程施工完毕并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乙方将工程决算书交给甲方,甲方在收到决算书15日内完成审核并经双方认可,确认无误后7日内一次性付清余款。双方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涉案工程于2011年8月1日竣工并验收合格。涉案工程决算造价为301645元。被告确认至今未收到原告提交的工程决算书。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23700元工程款,余款77945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杭州利有电力配电工程有限公司被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并于2013年9月26日办理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新装400KVA箱变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涉案工程已经施工完毕,被告已经在实际使用该箱变工程。双方至起诉时止仍未就涉案工程进行决算,庭审中被告方对原告提供的竣工资料及决算书没有异议,表明被告对工程款进行了确认,且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因此本院认定剩余工程款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工程造价为301645元,扣除已经支付的223700元,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7945元,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利息,原告主张的标准和起算时间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伊普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77945元,并支付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即2020年4月15日起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8元,减半收取874元,由被告杭州伊普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田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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