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6民初9613号
原告: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国南路**。
法定代表人:单立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腾、许宇超,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耀江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陈波。
原告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需要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4128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起诉日至实际支付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浙江大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已变更为原告,以下称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12月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浙江省销供学校教工宿舍10KV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工程地点在杭州文一路省委党校对面,工程具体内容包括10KV进线电缆敷设、箱变630KVA*1台安装、低压电缆敷设等;工程造价448886.1元,设备定价不变,工程量按实结算;合同生效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造价50%预付款224443元,余款在工程施工完毕并经杭州电力局用电部门验收合格后,经原告决算交由被告审核并经双方认可后、通电前一次性付清等内容。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多次签发《业务联系单》增加了工程施工项目。2005年11月,原告相应完成了全部工程,原告完成的工程量合计为546274元。但是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于2004年3月31日支付了225000元,其后又支付了工程进度款127703元,余款未予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被告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审理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93571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起诉日计至实际支付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文件,工程决算文件,工作联系单,转账凭证、收款凭证,工商档案材料等。
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未到庭陈述质证意见,也未提交书面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该几份证据,相互印证,能证明本案相关案件事实,为有效证据,本院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内容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履行中,原告完成的工程量为546274元,被告已支付352703元,尚欠193571元。被告未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提出异议,也未举证证明其曾经另外付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19357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浙江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193571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工程款193571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3元,由浙江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浙江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公告费650元,浙江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大有实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 判 长 吕凤祥
人民陪审员 王俏瑾
人民陪审员 毛 荐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司储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