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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许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1民终122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 原审被告:乙公司。 上诉人甲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某、原审被告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24)浙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3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甲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甲公司撤回上诉。杭州市某某区人民法院(2024)浙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33元,减半收取16216.50元,由上诉人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