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06民初7867号
原告:重庆成化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沙坪坝站西路88号附14号4-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874549969。
法定代表人:***,重庆成化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豪(两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明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88131689C。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成化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明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成化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成化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成化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成化水处理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