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粤1971执25303号
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1971民初3406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浙江煊烽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阿尔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9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拖欠的货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从2018年11月2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全国执行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点对点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查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971执2530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施 鑫 钢
审判员 王 耀 芬
审判员 司徒卓鹏
书记员 温 建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