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81执43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平陵西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陈爱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与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溧商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借款本金295万元,承担自2012年5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借款295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平对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12元,由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平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于2019年10月31日重新立案执行。
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二、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平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及有价证券。
三、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平名下查无车辆登记。
四、通过工商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平名下查无工商登记信息。
五、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查无不动产信息。
六、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且不申报财产,传唤不到庭,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及执行的相关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协助查询的回执、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溧商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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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周福岭
审判员  薛 凯
审判员  张志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 鸣
特别提示:
1、本案若有已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
2、查封、冻结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查封、冻结存款、网络资金的期限为1年,查封、冻结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