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04执1358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俊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钟楼区。
法定代表人:张秋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6月20日生,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宏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飞,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俊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的(2017)苏0404民初5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常州市俊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自2011年9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以8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若干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2020年6月14日),基本无存款;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若干车辆(查封到期日2021年6月24日),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另查明***、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并无不动产等财产登记信息。上述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需于到期15日前书面申请续冻、续封,逾期解冻、解封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亦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404民初5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笑一
审 判 员 钱金华
审判.员丁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夏 莹
书 记 员 吴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