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监10号 监督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原审被告: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687160843T,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平陵西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江苏万润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溧商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十一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2014)溧商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云 审 判 员 温建美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阮 茜 书 记 员 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