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确认裁定书
(2014)鄂江汉民调确字第00247号
申请人***。
申请人武汉施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满春街清芬一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4年6月4日受理了申请人***、武汉施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郑小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武汉施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在武汉施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从事保洁工作时于2013年4月8日摔倒致伤发生纠纷,于2014年5月20日经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武汉施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3000元(此款涵盖并不限于申请人***的全部要求);此后双方了结此纠纷,申请人武汉施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前向申请人***就后期治疗的相关承诺失效,申请人***不得再就此劳动关系及受伤事宜向申请人武汉施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其他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