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云0828行审190号
申请执行人: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729015231864C。
地址:澜沧县勐朗镇东朗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4年11月14日生,拉祜族,住澜沧县,系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号:91530300568835967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申请执行人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澜沧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澜自然资执罚字[2019]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澜沧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澜自然资执罚字[2019]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和理由:被执行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于2017年1月开始擅自在澜沧县原竹塘水泥制品厂陡岩山碎石厂,占用澜沧县竹塘乡云山村委会蒿枝坝一社集体土地建盖炸药仓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了澜自然资执罚字[2019]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一、强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4154.43平方米土地;二、强制拆除被申请人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154.4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256.27平方米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非法占用的4154.43平方米土地原状。申请人于2020年6月22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届满,被执行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澜自然执责停字[2019]4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澜自然资执责改字[2019]41号《责令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澜自然资执告字[2019]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澜自然资执听字[2019]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澜自然资执罚字[2019]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澜自然资执催字[2019]41号《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询问笔录以及送达回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澜沧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澜自然资执罚字[2019]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法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权限合法,且澜自然执责停字[2019]41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澜自然资执责改字[2019]41号《责令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澜自然资执告字[2019]4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澜自然资执听字[2019]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澜自然资执罚字[2019]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澜自然资执催字[2019]41号《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均在法定期限内向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在法定期限内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澜自然资执罚字[2019]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催告期限内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澜沧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澜自然资执罚字[2019]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澜沧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