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执保388号
申请人:四川凯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
法定代表人:张富贵。
被申请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
负责人:徐安炬。
被申请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
法定代表人:张树荣。
本院依据(2021)川0504财保395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分公司、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分公司、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价值74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李茂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