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凯达化工有限公司与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分公司、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1278号

原告:四川凯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3段10号1幢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95835262M。

法定代表人:张富贵。

被告: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分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公安局(义仓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5746568345。

负责人:徐安炬。

被告: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非公有制经济园区家园小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68835967N。

法定代表人:张树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凯达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分公司、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凯达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分公司、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5330.50元,由原告四川凯达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明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