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395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凯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3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95835262M。
法定代表人:张富贵。
被申请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分公司,住所,住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公安局(义仓街**)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5746568345。
负责人:徐安炬。
被申请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非公有制经济园区家园小区**会信用代码:91530300568835967N。
法定代表人:张树荣。
本院依据申请人四川凯达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分公司、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74万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同时对申请人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道××段××号××幢××号办公用房(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7号)采取了查封措施。现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已履行全部义务,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名下资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分公司、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74万元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本院对申请人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道××段××号××幢××号办公用房(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7号)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明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