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财保395号
申请人:四川凯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3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795835262M。
法定代表人:张富贵。
被申请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分公司,住所,住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公安局(义仓街**)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5746568345。
负责人:徐安炬。
被申请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非公有制经济园区家园小区**会信用代码:91530300568835967N。
法定代表人:张树荣。
申请人四川凯达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分公司、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7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道××段××号××幢××号办公用房(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7号)为本案诉讼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留)、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会泽分公司、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74万元的财产(在查、冻、扣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申请人四川凯达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道××段××号××幢××号办公用房(泸市房权证龙马潭区字第0××7号),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明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国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