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02执322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住宣威市。
被执行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曲靖市麒麟区南片区子午路尚峰商业中心六幢层,法定代表人张树荣。
被执行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富源县分公司,住曲靖市富源县中安街大柳树小区临街门面。
关于原告***诉被告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富源县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云0302民初36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09400元及利息,执行费7494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并履行完毕。因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执322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江维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晋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