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02执322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生,住宣威市。
被执行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68835967N;
法定代表人张树荣,董事长;
地址: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富源县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5746823119;
负责人刘波,总经理;
地址:曲靖市富源县。
被执行人刘波,男,汉族,1964年3月30日生,住曲靖市富源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富源县分公司、刘波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7日作出的(2019)云0302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0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05640.00元,执行费12456.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515041919200013993)账户划拨1018096.00元至曲靖市麒麟区法院执行局执行案款账户内,因被执行人现向云南省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故本院将暂缓对该案件执行,并对该案作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执3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江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冯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