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雅化集团攀枝花恒泰化工有限公司与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镇康分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3财保23号 申请人:雅化集团攀枝花恒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66957749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非公有制经济园区家园小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56883596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镇康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南伞镇和顺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24MA6NDNG12F。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雅化集团攀枝花恒泰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交通银行曲靖分行营业部(账号5336********)账户余额1000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支行(账号5305********-1)账户余额100000元,被申请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镇康分公司名下镇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200********)账户余额195000元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251011906000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雅化集团攀枝花恒泰化工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交通银行曲靖分行营业部(账号5336********)账户余额1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支行(账号5305********-1)账户余额1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皓盛民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镇康分公司名下镇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200********)账户余额195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杜 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