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5059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顺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工业园区88号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系被告盐城市顺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市彦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278号7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系被告无锡市彦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盐城市顺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锡市彦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盐城市顺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锡市彦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顺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锡市彦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盐城市顺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锡市彦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