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彦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5059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盐城市顺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工业园区88号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系被告盐城市顺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市彦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清扬路278号7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系被告无锡市彦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盐城市顺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锡市彦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盐城市顺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锡市彦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顺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锡市彦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盐城市顺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锡市彦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