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民初3153号
原告:四川金利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二段298号1幢1层2号04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33197845XD。
法定代表人:蒋丽,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桄,系公司职工。
被告:岳池县文物管理所,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街道中南街文庙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1321452233147D。
法定代表人:陈涛。
原告四川金利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池县文物管理所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四川金利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金利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金利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四川金利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凌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卢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