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2民初1095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7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四川金利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成华大道二段298号1幢1层2号044室。
法定代表人:蒋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金利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
审判员 杨秀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侣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