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483号
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西北角临1076号院01室。
法定代表人:韩明亮,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丽熊,北京金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海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山海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韩卫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海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565609.48元,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海联合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565609.4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田雅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