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283民初666号
原告:迁安市宏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太平庄乡崇家峪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415127592。
法定代表人:张少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田,男,1968年6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迁安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男,1987年9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迁安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海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山海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7UC92N。
法定代表人:韩卫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男,1987年8月2日生,汉族,该公司业务经理,住河南省长垣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迁安市宏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海联合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迁安市宏奥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迁安市宏奥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于 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云磊
书 记 员 张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