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05民初1467号之二
原告:山海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山海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7UC92N。
法定代表人:韩卫国,总经理。
被告: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吴闽,董事长。
被告:河南平煤神马东大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郑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440015。
法定代表人:李广民,董事长。
山海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与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平煤神马东大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原告申请对案涉工程价款进行评估,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曹兴华
人民陪审员 任治海
人民陪审员 马政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杨迎春
书 记 员 孙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