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海联合建设有限公司

黄骅市亿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海联合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3594号

原告:黄骅市亿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黄骅镇后苗村。

法定代表人:李铁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伟昌,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海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山海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韩卫国,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通州市平潮区。

黄骅市亿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海联合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骅市亿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骅市亿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骅市亿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丁金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