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3594号
原告:黄骅市亿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黄骅镇后苗村。
法定代表人:李铁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伟昌,河北冀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海联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山海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韩卫国,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男,196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通州市平潮区。
黄骅市亿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海联合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骅市亿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骅市亿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骅市亿励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丁金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