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8758号
原告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雪松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14718279K。
法定代表人俞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灵杰,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军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北极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新围仔新梅十巷2号14楼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90885519。
法定代表人林鑫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琪,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对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北极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191民初875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9)豫0191民初875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六页落款处“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应为“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现予以补正。
审判员 汪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夏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