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终102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兴重工(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水产前街28号(华闻商务园B2-174室)。
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雪松路4号。
法定代表人:俞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灵杰,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兴重工(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新兴重工(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91民初8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兴重工(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在一审法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兴重工(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姚振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英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