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民申9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北极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新围仔新梅十巷2号14楼1401。
法定代表人:林鑫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琪,北京市安通(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雪松路4号。
法定代表人:俞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灵杰,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北极王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8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北极王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秦娜娜
审判员 焦新慧
审判员 李智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