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贵州某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059号
原告: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雪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14718279K。
法定代表人:俞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灵杰,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8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贵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新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94498101D。
法定代表人:况良武。
原告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贵州***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冰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