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民申81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阳,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雪松路**。
法定代表人:俞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灵杰,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正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7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正星公司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一、***不存在为谋取不当利益而违规收受他人400元钱财的故意,涉案钱款系正星公司温玉琴用于答谢***整个班组成员而非***个人,该行为不属于“收受贿赂情形严重”的情形,且也未达到给正星公司造成任何重大损害的程度,正星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缺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二、正星公司作出解除其与***劳动合同关系的《通报》所依据的《员工奖惩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并没有经工会与劳动者协商,也没有履行公示程序,更未对包括***在内的劳动者组织学习培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综上,***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对本案申请再审。
正星公司辩称,正星公司2007年制定的《员工奖惩细则》经工会讨论通过且制度上墙、上系统,***对公司制度非常清楚。正星公司依据《员工奖惩细则》与***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应当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依据。***违反正星公司纪律,收取客户好处费,正星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经工会同意,依据《员工奖惩实施细则》解除与***劳动关系,并于次日送达给***。正星公司提供证据证明2007年制定的《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已经工会讨论通过,并向职工公示,原审判决认定***违反《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莹
审判员 杨 刚
审判员 王宏宇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刘 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