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杰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红河杰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2504民初1205号
原告:红河杰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弥勒市虹溪镇太和村委会太和村159号。
法定代表人:顾生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5月15日出生,壮族,居民,系该公司办事员,住弥勒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14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红河杰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红河杰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河杰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红河杰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红河杰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