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02民初2677号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风路支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0509527986。
负责人:***,该银行行长。
被申请人:***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路北新区滏阳四路东侧、新区北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737398092E。
法定代表人:冯明。
被申请人:衡水棉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路北新区滏阳三路东、五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11097902023。
法定代表人:*项利。
被申请人:丰泽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746851872J。
法定代表人:孙诚。
被申请人:北京昭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路**院**楼**2518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896704807。
法定代表人:冯涛。
被申请人:冯明,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iv>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风路支行与被告***远钢结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风路支行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远钢结构有限公司、衡水棉机有限责任公司、丰泽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昭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冯明的在价值1050万元以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远钢结构有限公司、衡水棉机有限责任公司、丰泽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昭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冯明银行账户存款105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东风路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辉
审判员***
审判员*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