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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泽工程橡胶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三初字第213-1号
原告:丰泽工程橡胶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方工业基地橡塑路15号。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西庄支路商汇综合楼1号楼4层4A。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中意一路15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丰泽工程橡胶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泽工程橡胶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哲